巴黎協議與京都議定書在目標設定和執行方式上存在顯著的差異。首先,巴黎協議採取了自下而上的框架,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的國情和能力設定減排目標,也稱為自主貢獻(NDCs)。而京都議定書則是自上而下的,要求簽署國必須遵循特定的減排目標,並對先進國家的要求更為苛刻,這導致了一些國家未能達成協議。這種不同的目標設定方式影響了各國的參與意願與執行效果。

其次,兩者的參與性也有別。巴黎協議追求全球性參與,不僅僅限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亦被鼓勵參與。這一點在京都議定書中並不明顯,因為它主要要求工業化國家承擔主要責任,許多發展中國家則被排除在外。這使得巴黎協議更具包容性,期待在全球共同行動中找到共同解決方案。此外,巴黎協議還強調了財政支援和技術資助,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氣候目標。

最後,對於目標的時間框架和靈活性方面,巴黎協議設立了長期願景,並致力於將全球氣溫上升限制在1.5℃以內,而京都議定書則多注重於特定的短期目標。本質上,巴黎協議採取較為靈活的應對策略,使各國能夠動態調整其減排計畫,從而促進各國實現其氣候目標的可持續性。這些不同之處顯示了兩者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理念與策略上各有千秋。